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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(试行)

2020-05-08 10:29:05   by:   

为做好学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学校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,组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和档案学专家组成,共同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。

第二条 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,及时进行鉴定。档案鉴定的具体流程如下:

(一)学校档案室提出需要鉴定的档案的范围以及鉴定方法;

(二)档案的形成部门在20天内对鉴定范围内的档案提出初步鉴定意见;

(三)学校档案室对档案的形成部门的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审核,并在15天内形成综合鉴定意见;

(四)学校档案室将综合鉴定意见交给档案鉴定小组复审,15天内形成最终鉴定意见;

(五)最终鉴定意见经档案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后,由学校档案室10天内组织落实。

第三条 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,鉴定人员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,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。

第四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需要销毁的档案,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,并由档案鉴定小组逐一审核,确认无误后,签署意见。

第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,需要撰写档案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,连同档案销毁清册,报请档案鉴定小组组长,方可实施销毁。

第六条 档案销毁要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,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任意分散。销毁档案时,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名监销人员,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,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。

第七条 档案鉴定表、档案销毁清册、档案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。


此制度印发时间为20161230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