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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档案保密制度(试行)

2020-05-08 10:23:07   by:   

为做好学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者必须树立保密观念,严守机密,贯彻执行档案保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工作程序。

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、摘抄或传播涉密档案材料或内容。严禁在互联网上公布涉密档案内容,严禁在通信来往、电子邮件、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涉密档案内容,严禁在公共场合和私人交往中谈论涉密档案内容。

第三条 对不归档的重份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,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,必须登记造册,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批准并指定两名人员共同监销。

第四条 档案库房重地,非经管人员,未经同意,一律不得入内。

第五条 查阅涉密档案,须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批准。

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,涉密档案只供在档案室查阅,不得外借,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追究其责任。

第七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,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、设备中保存,并指定专人管理。

第八条 存储学校档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,应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,严厉禁止以下行为:

(一)将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;

(二)在未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下,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换;

(三)使用非涉密计算机、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档案;

(四)擅自卸载、修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、管理程序;

(五)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停止使用的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赠送、出售、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。


此制度印发时间为20161230日。